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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捐输归入筹饷新例片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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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在经费支绌,民力艰难,即捐输一事,亦无裨益。
臣来衡两月有余,仅劝捐钱二万串有奇,再三劝谕,终不踊跃。
缘此次系开城工劝输之局,向例由城工报捐者,须俟修城完毕后奏明议叙,始给予吏部执照。
核计自上兑之日起,至发给部照之日止,相隔常在三四年以外。
乡民无知,往往因部照未到,疑经手者或有情弊,故捐生愈观望不前。
相应奏明请旨饬下该部查照,此次臣经手由城工例报捐者,仍准归入筹饷新例之内,由臣开单咨部,随时发给部照。
嗣后臣行营所至,如湖北、安徽等省,准令臣随处劝捐,一例咨部,仍随时发给部照。
目下南省纷扰,士民情殷报效,大约愿给虚衔者多,愿授实职者少,诚能如此通融办理,于朝廷之名器无损,而于军营之接济不无小补。
伏乞圣恩俯准饬下该部查照办理。
谨附片请旨。
朱批:该部知道。
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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