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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罪遭逮捕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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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朱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后来,人民法院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某无罪,当庭释放。
朱某能否以无罪遭逮捕为由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赔偿义务机关除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结合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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