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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快退休的员工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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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冯某于某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年1月14日,该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
为由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同年5月30日,该中学向冯某送达处分决定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
冯某认为,他在该校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六年了,再过两年就退休了,学校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依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产生,劳动者是否充分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中学未证明《学校奖惩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并依法进行公示,亦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冯某存在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
冯某在该校工作年满十六年,再有两年就退休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适用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冯某不存在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因此,学校不能随意解除与冯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冯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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