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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能要求银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吗(第1页)

4.能要求银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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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日,徐某突然接到银行来电,称其欠款5000元,逾期未还,他以为是诈骗电话就直接挂了。

后来,徐某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发现名下存在一笔5000元欠款未还的不良征信记录,顿时傻眼了,因自己从未申请过该行信用卡,这笔欠款到底是从哪儿来的呢?

原来,不久前徐某不小心把身份证丢了。

有人拿着徐某的身份证在网上申办了一张信用卡,消费和支取现金共计5000元,迟迟未还款,该“不良征信”

被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徐某认为,自己没有申请办卡,更没有消费和透支行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银行在办卡过程中未尽到身份核查义务,错发信用卡,存在过错,遂要求银行协助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分析】

民法典首次在我国法律层面确认和保护信用权,使信用权由一项侧重于金融征信领域的权利,上升至一项普遍的民事权益。

民事主体享有信用查询、信用异议、信用更正三项民事请求权。

民法典明确信用权的人格权属性后,征信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信用评价人及其他主体的过错导致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不当的,就可能构成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在银行办理开卡业务的并非徐某本人,银行在办理信用卡开户过程中审查不严,致使他人冒用徐某名义申请并办理了信用卡。

徐某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他人利用涉案账户产生的欠款不应由徐某承担,徐某要求办卡银行协助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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