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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质 权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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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判决:一、被告康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新区工行借款本金632.84万元,同时支付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13.33万元。
二、原告新区工行在上述债务未受清偿时,有权以被告康美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康盛公司对被告康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5193元,财产保全费35520元,均由被告康美公司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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