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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非法人组织02(第1页)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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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对联达厂与卞跃等合伙人的责任顺序未作区分,应予纠正。

综上,卞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误。

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9年11月17日判决:一、维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魏恒聂、蒋振伟、卞跃、祝永兵、尹宏祥、洪彬对联达厂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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