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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刑事证据(第1页)

第八章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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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

经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

经专案组调查发现,被害人是被人用王俊波当时所持的“七·七”

式手枪枪杀,案发后该枪下落不明。

专案组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最先进入专案组的视线。

专案组传讯了杜培武,但杜培武坚决否认。

经过连续10天10夜的疲劳审讯(不准杜培武睡觉),专案组一无所获。

6月30日,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综合结论是杜培武说谎。

7月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

几天后,杜培武写好《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住所检察官,检察官为杜培武当众拍下4张伤情照片。

本案中,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得了下列证据:经警犬气味鉴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等,证明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培武所穿鞋袜的气味一致,与其衬衣及衣袋上黏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百元钞票上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并在其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检验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据此证明杜培武曾驾驶过这辆面包车并且开过枪,并指派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1998年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1998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出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真凶杨天勇。

后来,公安人员从杨天勇的保险柜内起获王俊波的配枪“七·七”

式手枪。

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思考: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本案中有哪些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2.如何判断本案证据的相关性?

3.本案中有哪些证据的调取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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