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轩阁

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1页)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banner"

>

2008年9月21日

第一条为增强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新任命的正、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三条谈话包括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五)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的,设专人做谈话记录。

第五条谈话后,谈话对象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岗位职责和谈话要求,联系实际,作出书面廉洁自律承诺。

第六条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承诺应在谈话后10日内,报纪监委办公室。

第七条非中共党员新任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

热门小说推荐
每日热搜小说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