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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票据时效(第1页)

第五节票据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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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一)票据时效的概念

民法上的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或不行使权利,而发生取得权利或请求权减损效力或归于消灭的制度,即一定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1]一般而言,时效有三种,即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消灭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若不行使权利,则丧失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取得时效是指对物占有经过一定时间,具备法定要件即取得其权利。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物权法》也未规定取得时效。

在票据法中,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消灭的时效,票据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则其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超过票据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二)票据时效的意义

票据属于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权利属于债权,票据权利人所享有的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权,依法应当适用消灭时效。

票据重在流通,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以迅速为宜,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使票据债务人从债务关系中解脱出来,票据法规定的时效期间,短于民法上的一般时效。

各国票据法中的时效制度虽有所不同,但是多为短期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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