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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第1页)

第二节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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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取得概述

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必须持有票据才能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票据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成为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与票据权利的发生,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

一般来说,后者乃是票据权利内容的确定,其实现的途径,只能通过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前者则是票据权利主体的确定,其实现途径,除了通过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外,还可以通过票据法上或者票据法外的其他途径。

在票据法上,一般将真正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称为正当持票人。

[1]我国《票据法》中只使用了持票人的概念,没有使用正当持票人的概念。

但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并非当然就是票据权利人,只有没有欺诈、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并对曾经发生的抗辩事由不知情的持票人,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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