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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更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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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更改应当由有更改权人进行
有更改权人应该是票据的原记载人。
票据的原记载人因某种原因,例如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需要更改票据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更改,但应当在更改处签章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原记载人只能对自己原记载内容进行更改,无权更改他人的记载事项。
(二)票据更改应当在票据交付之前
有更改权人更改票据记载事项应当在原记载完毕之后、票据交付之前进行。
如果原记载人在票据交付之后再进行更改必须获得全体票据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票据的伪造或变造。
(三)票据法规定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不得更改
票据更改只能更改票据法没有禁止更改的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这三项票据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否则无效。
对于票据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规定:“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对于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时的日期,因为出票时记载的日期主要包括出票日和汇票到期日,这两个日期是准确确定票据行为效力和票据债务履行的日期,与持票人的权利行使和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将出票时记载的日期即出票日期和到期日规定为不可更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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