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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第1页)

二、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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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据被变造时,有可能负担风险的当事人有持票人、付款人、被变造人、变造后的签章人。

(一)持票人的风险负担

持票人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来请求付款,付款人会因票据被变造而拒绝付款,此时持票人只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如果前手都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变造后没有人签章,持票人是直接从变造人处接手票据的,那么持票人只能按照原来的记载金额行使票据权利,此时的风险只能由持票人承担。

(二)付款人的风险负担

对付款人来说,无论其自己是否负有票据义务,在付款时,都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对票据作出必要的审查。

如果付款人未尽到审查的义务,付款人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此时付款人的风险负担与票据伪造相同。

(三)被变造人的风险负担

被变造人仅依据票据上原来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但是如果被变造人与变造人恶意串通,被变造人应当按照该改写后的记载负担票据义务。

(四)变造后的签章人的风险负担

变造后的签章人应当承担改写后的票据义务。

因为签章人在取得变造后的票据时支付了相当于票面金额的对价,在对第三人转让票据时又获得了相同的对价,在经济利益上已经平衡。

票据如果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该类签章人要依法对持票人承担变造后的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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