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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第1页)

三、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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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据被伪造,必然有人会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当事人可能会是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或真实签章人。

(一)持票人的风险负担

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只要是合法取得票据,并支付了相当的对价,如果没有恶意和重大过失,该持票人就享有完整的、毫无瑕疵的票据权利。

但是如果持票人从他人处取得的票据是伪造的票据,而票据上又没有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时,如果持票人请求付款被拒绝,则该持票人无法实现票据权利。

此时的持票人需要负担票据被伪造的风险。

(二)付款人的风险负担

在实务中,付款人的风险最大。

对付款人来说,无论其是否负有票据义务,在付款时,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票据作必要的审查。

如果付款人未尽到审查的义务,付款人就要对付款这一行为承担风险。

通常,付款人为银行。

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一般票据当事人很难查知票据签章的真实性。

要求一般票据当事人对票据的真实性承担风险也是不合理的。

而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能力查知票据签章的真实性。

所以,如果付款人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票据伪造的风险。

(三)被伪造人的风险负担

一般来说,被伪造人是无辜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但是在有些伪造中可能存在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例如公司更换了印章保管人,但未及时收回原保管人的印章,致使原印章保管人有机会用此印章进行票据伪造。

这时,被伪造人应当对持票人负责,不得以“签章虚假”

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四)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风险负担

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以及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正当持票人,所以当票据上既有伪造行为又有真实的票据行为时,真实的签章人对持票人应当负票据责任,不能因为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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