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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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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管理法
海运行政法水运生产活动不同于陆上企业的生产活动,它是通过水路运输服务的方式来进行的,因此,船舶既是一种生产工具又是一种生产单位。
作为生产工具,由于其价值的昂贵,可用作债务履行之担保;作为生产单位,由于其生产活动的流动性及与之伴随的特殊风险性,决定了其可能在生产活动中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为了使担保的债权能够实现,权利人利益能得到合理及时的赔偿及减少损害的发生,国家都必须对船舶予以严格的管理。
这种管理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的管理,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事前管理,主要靠船舶检验与登记两种手段,事中管理主要通过对船舶交通的控制来进行,而事后管理主要是通过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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