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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第1页)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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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确认汉初制定的有关传舍、传马与传车使用的种种律令在汉代,尤其是西汉时期并非具文,确实规范着围绕三者使用而产生的种种行为。

从这个角度看,汉代已经存在通过“律令”

管理政务行为的体制,以往学界多是根据唐代律令格式,认为唐代是律令制国家②,这种律令制国家论和日本学者所说的贵族制之间有某种呼应关系,背后有时代分期论的影子。

现在不断出土的秦汉律令简牍则显示,自秦代建立官僚制王朝起,中国就开始了“律令制国家”

的建设。

①如果说秦汉与唐代有什么区别的话,或许主要表现在律与令的分工上,以及律内部的分类上,秦汉时期的划分不如魏晋以后整齐明晰。

传舍使用不过是透视汉代律令管理王朝日常事务的一扇窗口。

感谢阿部幸信、张文昌、游逸飞先生的指教以及匿名审稿人的意见。

2009年4月修订

9月再次修订

原刊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7》,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1—164页。

2021年3—4月增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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