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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文明社会的四个本质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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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很多人在谈及“文明”
一词时,总是冠以“古代”
或“现代”
、“东方”
或“西方”
等前缀,希望借此来论述文明的“分野”
。
当我们在指称各种不同文明的时候,更多的是在“文化”
的意义上谈的。
文明作为“文化”
,的确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呈现出不同的风格和样式。
但是,文明更多的是与“进步”
观念关联在一起的,社会上的一切事物,无一不以文明为目的。
文明作为人类进步的标志,确实应该有一些同一性的标准。
进步的反义词是落后,与此相应,文明的反义词则是野蛮。
文明的进程,就是人类不断摆脱野蛮的进程;文明的最大功用,就是“让人活得像一个人”
:过上一种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文明与野蛮,有着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后果。
日本近代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明确指出:“文明是一个相对的词,其范围之大是无边无际的,因此只能说它是摆脱野蛮状态而逐步前进的东西。”
①
但令人尴尬的现实是,某些自诩“文明”
的社会,一直充斥着血腥、强制和奴役。
与此相反,在所谓的欧洲“黑暗的中世纪”
,却出现了大量的自由城邦,那里的私有财产、司法权威都得到充分的尊重,人们的潜能得到超乎想象的发挥,某些天才所取得的成就,至今无人超越。
法国思想家雅克·勒高夫为我们展现了“另一个中世纪”
。
如此看来,人类文明的进程似乎并不总是遵循线性的进化论(阶段论),“文明”
和野蛮总是相互交织、难分彼此。
文明是人类特有的,动物世界没有文明。
在马克思看来,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能够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当作自己意识的对象,因此,文明能够成为人类社会自觉追求的目标。
如果说人类社会并不必然是自在的发展进步过程,那么,让现实趋向于思想,让人类社会趋向于文明社会,就应当成为人类的自觉追求。
于是,明确文明社会的本质性特征,就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前提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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