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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属地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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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行省制度,是只限于内地的。
关东三省:奉天,清人视为陪京,设立府尹和户、礼、兵、刑、工五部,但旗人仍属将军以下各军官营辖。
吉、黑两省,则只有将军和副都统。
第三编《近世史》第二章,业经说过了。
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其初都视为藩属,治以驻防的官。
嘉道以后,因汉人移殖东三省的渐多,前此汉人出关耕垦之禁,业已无形解除,乃渐次设厅,以治理汉人。
伊犁交涉后,新疆改为行省。
日、俄战后,东三省亦改为行省。
蒙古、青海、西藏,则始终没有能改。
惟西康之地,光、宣间,曾将土司改流,设立许多府县,谋欲改建行省而未成。
民国成立后,才将其地建为特别区域。
国民政府成立后,又改为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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