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七、无为
banner"
>
本篇第三节说老子对于社会政治有两种学说:一是毁坏一切文物制度,一是主张极端放任无为的政策。
第一说的根据,上节已说过,如今且说他的无为主义。
他把天道看作“无为而无不为”
,以为天地万物,都有一个独立而不变,周行而不殆的道理,用不着有什么神道作主宰,更用不着人力去造作安排。
老子的“天道”
,就是西洋哲学的自然法(LawofNature,或译“性法”
,非)。
日月星的运行,动植物的生老死,都有自然法的支配适合。
凡深信自然法绝对有效的人,往往容易走到极端的放任主义。
如十八世纪的英法经济学者,又如斯宾塞(HerbertSpencer)的政治学说,都以为既有了“无为而无不为”
的天道,何必要政府来干涉人民的举动?老子也是如此。
他说:
这是说“自然法”
的森严。
又说,
常有司杀者杀。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
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这个“司杀者”
便是天,便是天道。
违背了天道,扰乱了自然的秩序,自有“天然法”
来处置他,不用社会和政府的干涉。
若用人力去赏善罚恶便是替天行道,便是“代司杀者杀”
。
这种代刽子手杀人的事正如替大匠斫木头,不但无益于事,并且往往闹出乱子来。
所以说:“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所以又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所以他主张一切放任,一切无为。
“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