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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产劳动(第1页)

第六章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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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产劳动,社会上有许多认识的误区,认为是用吸毒人员的劳动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供赚钱的机会,把强制隔离戒毒与过去的劳教戒毒等同。

其实二者不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生产劳动本身的作用及其功能上都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生产劳动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有其功能上的作用,很有必要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产劳动进行认真的组织和研究。

本章从生产劳动理论的一般概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法制性、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必要性、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生产劳动的特殊性、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五个方面加以论述,以期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民警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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